在时代的飞速发展之下,对《婚姻法》的修改,相隔的时间也一次比一次短。而在单身潮、离婚潮、早恋潮、婚外恋等多种模式一拥而至的当下,男性和女性在生活中忽然多了许多新选项:单人房、双人床;职场隐婚,伪单身;上午结婚,下午离婚;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姻期限……法律往往是滞后于现实变化的。
日前,参与制定1980 、2001年两次《婚姻法》的修改、以及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修正案的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来到上海进行调查,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:“五十多年来,我们的婚姻模式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。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之前的包办婚姻,到后来的婚恋自由,从七十年代的不准离婚,到现在离婚自由,多元化的社会给个人带来了选择的自由,但可惜的是,很多个体显然没有学会自我负责,学会为自己的行为‘埋单’。”《婚姻法》改变中的“时代烙印”
“上世纪50年代离婚的,多为包办婚姻;上世纪60年代离婚的,多为阶级成分;上世纪70、80年代离婚的,多为路线原因。”巫昌祯教授说,这50多年来婚姻关系的变迁,大都可以从对应时期《婚姻法》中的不同条文中找到对应,因为每次《婚姻法》的修改,都会针对这一时代集中的婚姻矛盾。比如在上世纪50年代之前,包办婚姻比较多,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,50版的《婚姻法》中就做出明文规定:男女平等,婚姻自由。
巫昌祯认为,《婚姻法》修改一次,对离婚的宽容度也增多一次;而离婚变成一种比较正常的现象,说明社会越来越文明和宽容,使得人们敢于打破束缚,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,过自己想过的生活。但是任何事都有代价,比如说染一次头发,看上去发色乌黑,但发质受损了。在自由的背后,在每一次选择结不结婚,离不离婚的背后,都需要付出代价。关键是,应该学会为自己的选择“埋单”。
“现代人的‘埋单’能力一般,他们一方面希望得到自由,一方面不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所以才有了许多不合逻辑的责难。比如在离婚手续简化后,很多人都说,这是鼓励人们进行离婚。其实,这只是将选择权交还给你个人而已。多办些讲座,如新婚夫妇学校、离婚学校以及孩子性教育学堂,离婚之前学习学习有好处,深刻考虑一下都是必要的。”
“离婚理由说”退出婚姻法《婚姻法》修改对大众来说,最深刻的改变莫过于对离婚态度的改变。巫昌祯教授说,上世纪80年代前,普通人要求离婚,需要给出正常理由,而感情破裂却不在离婚的理由之内,所谓的“正常理由”大多和政治有关,比如丈夫犯罪或者家庭成分有问题,这样妻子才可以提出离婚。但在上世纪80年代,《婚姻法》中取消了“离婚理由论”一说。
“80版的《婚姻法》已经逐渐和国外接轨,也看到一些久拖不决的离婚案造成许多家庭的不幸福,所以取消了‘离婚理由说’。虽然离婚条件被放宽了,但是那时候,对于离婚的道德判断依然盛行。”
巫昌祯教授曾接触过一个案例,一名老师因为婚外情,向法院八次提出过离婚诉讼,但每次都被法官驳回,理由是“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”。这位老师的妻子也认为,好离不如赖活着,拖着不离婚,也算是对丈夫外遇的惩罚。那名教师虽然受到了许多诘难,但后来等到妻子两鬓花白、年近60岁时,两人还是离婚了。当教师和婚外恋人步入结婚礼堂,前妻却到处哭诉,说是如果早点离婚,她还可以找到自己的幸福。